《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规定,()应当建立本单位的安企生产委员会。(第十二条)
A、从业人员在 100 人以上的高危生产经营单位
B、从业人员在 300 人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
C、从业人员在 300 人以上的高危生产经营单位和从业人员在 1000 人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
D、高危生产经营单位
发布时间:2023-08-11 14:12:49
A、从业人员在 100 人以上的高危生产经营单位
B、从业人员在 300 人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
C、从业人员在 300 人以上的高危生产经营单位和从业人员在 1000 人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
D、高危生产经营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