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的规定,公职人员有下列( )行为之一的,予以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A、散布有损宪法权威、中国共产党领导和国家声誉的言论的
B、参加非法组织、非法活动的
C、挑拨、破坏民族关系,或者参加民族分裂活动的
D、利用宗教活动破坏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的
E、拒不执行或者变相不执行中国共产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重大决策部署的
发布时间:2023-07-26 13:59:09
A、散布有损宪法权威、中国共产党领导和国家声誉的言论的
B、参加非法组织、非法活动的
C、挑拨、破坏民族关系,或者参加民族分裂活动的
D、利用宗教活动破坏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的
E、拒不执行或者变相不执行中国共产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重大决策部署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