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定情形下,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 )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A、劳动监察部门B、公共就业服务机构C、工会或者全体职工D、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发布时间:2023-07-26 14:28: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