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需要裁减人员20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 )但占企业职工总数( )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A、20人、10%B、20人、20%C、10人、10%D、10人、20% 发布时间:2023-07-26 10:5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