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个工作日。 A、5B、10C、15D、20 发布时间:2023-07-25 20:4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