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机关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 )。 A、10个工作日B、20个自然日C、10个自然日D、20个工作日 发布时间:2023-10-17 13:51: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