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贵州省政府数据共享开放条例》规定,数据提供部门收到政府数据共享申请的应当在()内予以答复,同意共享的,及时提供,使用部门按照答复意见使用共享数据;不同意共享的,数据提供部门应当说明理由。 A、5个工作日B、10个工作日C、15个工作日D、20个工作日 发布时间:2023-07-25 22:09: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