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按规定实施GMP、GSP、GLP、GCP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情节并处或单处
A、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B、没收企业生产设备、原辅材料
C、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的资格
D、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E、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发布时间:2023-07-25 01:16:42
A、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B、没收企业生产设备、原辅材料
C、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的资格
D、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E、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