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贵州省长征国家文化公园条例》的规定,涂抹、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拆除长征国家文化公园文物保护单位保护标志、长征纪念设施标志、长征国家文化公园标识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恢复原状,可以并处( )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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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2-04 15:5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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