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注册商标,商标局因特殊情况不能在收到撤销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的,经()批准可延长三个月。A.商标局局长;B.商标评审委员会主任;C.商标评审委员会;D.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对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注册商标,商标局因特殊情况不能在收到撤销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的,经()批准可延长三个月。
A、商标局局长;
B、商标评审委员会主任;
C、商标评审委员会;
D、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发布时间:2024-09-20 17:49: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