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注册商标,商标局因特殊情况无法自收到撤销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的,经( )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A、商标局局长B、商标评审委员会C、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D、商标评审委员会主任 发布时间:2024-09-20 17:49: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