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注册商标,商标局因特殊情况不能在收到撤销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作出决定的,经()批准可延长三个月。 对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注册商标,商标局因特殊情况不能在收到撤销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作出决定的,经()批准可延长三个月。 发布时间:2024-09-20 17:49: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