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相关地方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成员的责任:()。
A、地区和部门之间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协作方面推诿扯皮,主要领导成员不担当、不作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B、本地区发生主要领导成员职责范围内的严重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或者对严重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灾害)事件处置不力的
C、对公益诉讼裁决和资源环境保护督察整改要求执行不力的
D、作出的决策严重违反城乡、土地利用、生态环境保护等规划的
发布时间:2024-10-30 23:23: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