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政府有关工作部门领导成员的责任:( )。
A、制定的规定或者采取的措施与生态环境和资源方面政策、法律法规相违背的
B、批准开发利用规划或者进行项目审批(核准)违反生态环境和资源方面政策、法律法规的
C、执行生态环境和资源方面政策、法律法规不力,不按规定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或者在监督检查中敷衍塞责的
D、对发现或者群众举报的严重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的问题,不按规定查处的
发布时间:2024-10-30 23:21: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