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相关地方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成员的责任:
A、贯彻落实中央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不力,致使本地区生态环境和资源问题突出或者任期内生态环境状况明显恶化的;
B、违反主体功能区定位或者突破资源环境生态红线、城镇开发边界,不顾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盲目决策造成严重后果的;
C、本地区发生主要领导成员职责范围内的严重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或者对严重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灾害)事件处置不力的;
D、对公益诉讼裁决和资源环境保护督察整改要求执行不力的
发布时间:2024-06-04 14:37: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