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甲写信给其侄女王乙,表示要赠与5000元美金,王乙回信表示接受,但此款因故一直未实际给付。后王乙与李丙登记结婚,婚后第六个月接到王某的赠金5000 美金。该项钱款依法: (A)
A、
A、应属于王乙的婚前个人财产
B、
B、应属于王乙与李丙的夫妻共同财产
C、
C、属于婚前取得,但归二人共有
D、
D、属于婚后取得,归二人共有
发布时间:2024-10-07 01:45:06
A、
A、应属于王乙的婚前个人财产
B、
B、应属于王乙与李丙的夫妻共同财产
C、
C、属于婚前取得,但归二人共有
D、
D、属于婚后取得,归二人共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