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促进黔台经济文化交流合作的实施意见》规定,新设立的在黔台资企业自( )到资的给予奖励。 A、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两年内B、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三年内C、开始营业之日起两年内D、开始营业之日起三年内 发布时间:2023-07-25 22:16: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