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五条规定,从事生产、销售假药及生产、销售劣药情节严重的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十年内不得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这种行政处罚的种类属于 A、资格罚B、人身罚C、财产罚D、声誉罚 发布时间:2023-07-26 09:54: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