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4月13日,时任湖北省通城县人大常委会原党组副书记、副主任的戴某向某科技公司董事长潘某某借款50万元,并出具借条约定还款期限为2024年5月,未约定借款利息,至案发时仍未归还。按照新修订《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相关规定,戴某的行为违反了( )。 A、生活纪律B、工作纪律C、政治纪律D、廉洁纪律 发布时间:2024-07-24 14:34: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