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轻工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A、
A、食品制造企业烘制、油炸设备未设置防过热自动切断装置的;
B、
B、纸浆制造、造纸企业使用蒸气、明火直接加热钢瓶汽化液氯的;
C、
C、日用玻璃制造企业玻璃窑炉的冷却保护系统未设置监测报警装置的;
D、
D、使用非水性漆的调漆间、喷漆室未设置固定式可燃
气体浓度监测报警装置或者通风设施的;
E、
E、锂离子电池储存仓库未对故障电池采取有效物理隔
离措施的。
发布时间:2024-06-06 17:16: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