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与某区国土局签订国有土地出让合同,取得某片土地的使用权。甲公司开始投入资金对该地块实施建设改造。4年后,区国土局以甲公司至今未投入开发为由,决定解除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无偿收回该地块土地使用权。甲公司不服,提起诉讼,法院经审理认为,区国土局法律适用错误,未考虑土地使用权人是否存在“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或者动工开发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动工开发迟延的除外”的法定免责事由。关于此案,法院应当如何判决?
A、
判决撤销区国土局“解除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无偿收回该地块土地使用权”的决定
B、
判决确认区国土局“解除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无偿收回该地块土地使用权”的决定违法
C、
判决被告继续履行协议并采取补救措施
D、
判决被告予以赔偿原告的损失
发布时间:2024-11-30 09:51: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