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一)();(二)();(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四)();(五)();(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A、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B、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C、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D、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经费由财政予以保障。
发布时间:2024-06-16 22:05: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