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检验监管有关问题的公告》(海关总署2020年第128号公告)规定,出口危险化学品的收货人或其代理人报检时应提供下列材料:()
A、出口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符合性声明
B、对需要添加抑制剂或稳定剂的产品,应提供实际添加抑制剂或稳定剂的名称、数量等情况说明
C、危险公示标签(散装产品除外)、安全数据单样本,如是外文样本,应提供对应的中文翻译件
D、《出境货物运输包装性能检验结果单》(散装产品及国际规章豁免使用危险货物包装的除外)
发布时间:2023-10-01 11:54: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