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 )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 )批准。 A、合议庭、本院院长B、审批委员会、本院院长C、本院院长、上级人民法院D、本院院长、审批委员会 发布时间:2023-10-17 13:29:59